Q&A
答:不一定,視聘僱外國人身分和方式為何,說明如下。
(一)旅宿服務工作
1、境內聘僱僑外生者:
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之雇主,境內聘僱僑外生者:
不必替本國勞工加薪即可取得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名額,聘僱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30%。
2.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或於境內聘僱期滿轉換:
需替本國勞工加薪始取得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名額,每替本國勞工加薪1位,取得1名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名額,最高不得聘僱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10%。
境內聘僱僑外生、自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或於境內聘僱期滿轉換、接續聘僱或期滿續聘外國技術人力,合計聘僱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30%。
申請資格認定函前2個月最低投保薪資的本國勞工,於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後次月或再次月,雇主需依聘僱許可人數,調高指定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每人2,000元,並須依法申報調高月投保薪資等級至少一級。但屬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應至少提高至第三級。
(二) 勞動部將主動查核事業單位勞保投保資料,確認雇主所附本國勞工名冊中指定的本國勞工勞保投保等級是否至少提升一級。
1.產業類技術工作:指海洋漁撈、製造、營造、外展農務、農業(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屠宰:
應符合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條件之一。經常性薪資達3.7萬元以上者,免技術條件。
2.社福類:指機構看護、家庭看護:
應具備:
A.通過我國語文能力認證(含(1)華語文聽力或口語「基礎級」以上、或閩南語測驗聽力及口語「基礎級」以上,或
B 參加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或
C雇主完成外國技術人力之口語表達自評表),及完成20小時教育訓練課程(繼續教育、補充訓練、或經登錄於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完成訓練之課程)。
另家庭看護技術工作總薪資達每月2.8萬元以上者,免除上述技術條件。
3.外國人從事旅宿服務或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應具備:語言及技術資格。
除了製造業之外,有另外再開放"旅宿業及商港碼頭"
假設:初招申請5名,次月就需調高加保薪資5名
也是需要申請簽證函
依照規定,初招函發文後當月或次月要全部調整。
初招函效期1年、簽證函效期6+3個月
簡單說:1年9個月
可以自轉自接,原先規定是廢聘後雙方合意自接(會產生14-1個月左右的空窗),應該會修正為三方合意自轉自接(不會有空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