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加薪的本國勞工需為事業單位內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全時工作本國勞工。
沒有特別規定,比照現行聘僱移工規定一致,其移工年齡為 16 歲 (含)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 12 年,相關資訊可以上外國人權益網查詢。
是的
製造業加薪本勞給予移工名額方案,是針對聘僱本國勞工中,最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的對象加 薪,舉例:公司所僱勞工最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是第 2 級(29,501 元至 30,300 元),所以需針對該公司所僱勞工薪資低於 30,300 元之對象加薪。
核發初次招募許可次月或再次月起,需替本勞加薪公告數額(2,000 元),雇主再次申請招募許可時,也需依前述內容替本勞加薪。
如果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後,沒有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或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等級變更,且申請次月才會生效,因此最遲於招募許可函發文日期之再次月完成投保薪資異動並生效,才符合本國勞工加薪程序
舉例: 1 月 17 日取得勞動部所核發之招募許可函(發文日期為 1 月 15 日)後,最晚應於 2 月向勞保局申請加薪本勞勞保等級調整,並於 3 月時需生效。
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
不含加班費。
增額移工名額聘僱 3 年期滿後續聘,是需再次為最低薪的本國勞工加薪,加薪對象無須為同 1 人。
經雙方合意由現行聘僱 EXTRA 附加移工進行轉出後,再以製造業加薪給予移工名額機制承接(即自轉自接)
可以(第三順位-拿函接工).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白話文~就是 一定要拿到初招,才能拿初招在台灣承接工人,不可以直接用2215和求才和認證定函來承接工人…更不能拿2215和求才到就服站承接工人(第七順位)
勾稽勞保投保資料!
許可後,有定期查核、專案查察 及勞保投保資料清查等機制。
若員工投保人數不合格,將限期 3 個月內改善;若有投保薪資不合格(事後減薪等)情形,依不合格人數 1:1 廢止許可名額,且管制雇主申請案 2 年。
就安費 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