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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加薪本國勞工增加移工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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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項第款至第 10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 條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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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協助本國勞工改善薪資條件,希望優先帶動製造業先為本國勞工加薪,並照顧本國勞工,兼顧產業用人的需求,促使產業提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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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方案與 Extra 制屬於「不同誘因機制」, 
Extra 仍保留原有附加就業安定費額外增加名額的制度!
加薪方案則導向企業回饋本國員工,引導良性用人文化。

兩者目的與對象不同,可依照企業經營狀況選擇替本勞加薪或附加就業安定費取得額外移工名額,是提供企業更多彈性選擇,兩者也可以同時使用。

二種名額的規劃方式,與法規後續的勾稽機制,會產生甚麼牽制效果,這部分待勞動部有更進一步說明後,中禾國際會用接地氣的方式說明給大家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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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加薪本勞需為全時工作:雇主需替事業單位內勞保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本國籍全時勞工加薪新臺幣(下同)2,000 元,始得符合申請資格;加薪之本國勞工必須為全時工作者才符合條件.


考量所引進之移工均為全時工作者,基於維護本國勞工權益,本次加薪本勞增額移工方案,加薪之本國勞工必須為全時工作者,部分工時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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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招募許可函前個月的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全時工作本國勞工投保薪資為基準月,核發招募許可後次月或再次月,雇主需依招募許可人數,調高指定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每人 2,000 元,並須依法申報調高月投保薪資等級至少級。但屬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級者,應至少提高至第級。白話文就是29500的員工,就必須調到31800(差額2300)

 (加薪位本國勞工就多位移工名額,最高不得聘僱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10%,總計 3K5 級、Extra 制、國內承接及製造業加薪聘僱移工,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上限之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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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的本國勞工需為事業單位內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全時工作本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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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特別規定,比照現行聘僱移工規定一致,其移工年齡為 16  ()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 12 年,相關資訊可以上外國人權益網查詢。

(網址: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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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製造業加薪本勞給予移工名額方案,是針對聘僱本國勞工中,最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的對象加 薪,舉例:公司所僱勞工最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是第(29,501 元至 30,300 ),所以需針對該公司所僱勞工薪資低於 30,300 元之對象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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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初次招募許可次月或再次月起,需替本勞加薪公告數額(2,000 ),雇主再次申請招募許可時,也需依前述內容替本勞加薪。

如果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後,沒有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或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等級變更,且申請次月才會生效,因此最遲於招募許可函發文日期之再次月完成投保薪資異動並生效,才符合本國勞工加薪程序

舉例: 17 日取得勞動部所核發之招募許可函(發文日期為 15 日)後,最晚應於月向勞保局申請加薪本勞勞保等級調整,並於月時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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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移工名額聘僱年期滿後續聘,是需再次為最低薪的本國勞工加薪,加薪對象無須為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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