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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失聯怎麼通報?雇主都要照規定辦
21
Sep
2026
2026-Sep-21
移工失聯怎麼通報?雇主都要照規定辦
- 不管是自己直接聘,還是請仲介辦,移工失聯的通報責任都一樣,雇主都要照規定辦
如果是委託仲介通報,仲介沒做好,雇主跟仲介都可能被罰
什麼算「失聯」?
- 曠職3天:沒請假、連續3天沒來上班
- 失去聯繫:人不見了,雇主、仲介都不知道他住哪、怎麼聯絡
- 以下狀況都算失聯:完全聯絡不上、聯絡上但不確定是不是本人、對方沒講清楚住哪,或講的地址是假的
不算失聯:地址、聯絡方式講清楚且查證是真的;或是因為求助1955、勞動部才離開
幾天內要通報?
- 曠職滿3天的隔天起算,3天內要通報
- 通報對象:當地勞工局、移民署、警察局,並副知勞動部
遇到週日、國定假日:順延1天;遇到週六:順延到下週一
沒通報會怎樣?
- 雇主沒通報:罰3萬到15萬
仲介沒做好導致雇主違法:罰6萬到30萬
想補人,要等多久?
- 家庭看護工:失聯滿1個月後可以申請
- 產業移工(工廠等):失聯滿3個月後才能申請
- 兩種都要在符合資格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剩不到6個月的聘僱期限不能遞補
移工自己搬去別的地方住,算不算失聯?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除了前面提到的失聯通報規定,2023年的函釋還特別說明了「移工自行變更住宿地點」這種情況怎麼判斷:
- 移工搬去別的地方住,卻沒告知雇主或仲介
- 或是移工有告知,但地方勞政機關去訪視的時候見不到本人,也沒依機關通知到場說明,沒辦法確認移工本人的真實意願
以上兩種情況,就會交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是否算失聯,不是雇主自己說了算。
這幾種特殊情況,就算不到3天曠職,雇主也要通報
函釋還列出幾種比較特殊的時間點,只要移工在這些期間內失聯,雇主一樣要依法通報:
- 移工入國未滿3天、聘僱許可還沒核發下來的期間
- 聘僱許可剩不到3天的期間
- 移工正在轉換雇主或工作的期間
- 移工被限令出國、但還沒出國的期間
- 聘僱關係已經終止、但還沒正式廢止聘僱許可的期間
- 發生勞資爭議,雙方已經合意暫時不提供勞務的期間
資料來源:
- 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2023年5月17日發布)
- 勞動部「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
資料來源: 勞動部9月17日重申移工失聯通報規定函文;《就業服務法》第56、58、68條及第40條第1項第15款、第6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