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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放寬條件115.3.12
外國技術人力語言能力要求放寬
英語為官方語或曾來臺實習免附
針對新開放旅館業、觀光旅館業以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雇主,可以海外引進外國人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或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勞動部原先規定語言能力須達華語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
勞動部11日再次修改規範,放寬英語系國家或3年內曾來臺實習6個月以上經過實習單位認可者,視同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可免附語言能力證明;
表示~曾來臺在旅宿產業實習的外國學生,可以更容易銜接成為外國技術人力,但仍必須在期限內達到華語能力要求,才能長期留任。
針對語言能力原先規範的但書仍不變,無論是透過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英語系國家護照或曾來臺實習證明者,從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日起3年內必須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除了語言能力的要求以外,境外引進外國人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必須取得:
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或
國外高中畢業
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
旅宿工作薪資條件為3.2萬元,碼頭工作為3.9萬元。
商港碼頭工作的技術條件為5擇1,包括:
取得臺灣「起重機操作」或「機電整合」丙級以上檢定資格者、
機電維修相關科系外國學士/臺灣副學士以上、
起重機操作職安訓練38小時、
機電維修職訓80小時、
海外技能測驗通過。
旅宿服務工作的技術條件,則包括:
取得臺灣「旅館客房服務」丙級以上檢定、
境外訓練40小時、
海外技能測驗通過、
旅宿餐飲等相關科系外國學士/臺灣副學士以上、
國際連鎖品牌2年工作/實習,
以及申請日前3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6個月以上,經實習單位認可。
因此就目前的規定,曾來臺實習6個月以上即同時符合語言及技術條件,對於旅館及觀光旅館業者而言,可以在外國學生實習階段就加以培育,實習結束後透過海外延攬中心留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