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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人員」爭議事件解析:制度漏洞、法律定性與應有觀念

24 Aug 2026
2026-Aug-24

「履約人員」爭議事件解析:制度漏洞、法律定性與應有觀念

一、事件說明

  • 新加坡跨國集團,專門替離岸風電、能源工程引進外籍技術人力
  • 該公司以「履約人員」名義,將外籍技術工人派往台灣多家企業,其中包括國內大型離岸風場水下基礎製造商「世紀離岸風電設備」,去年8至10月就引進了210人
  • 受害移工陳述:入境後被要求重簽不合理的新合約,實際工作內容與原簽契約不符,且未被加保健保,違反《勞動基準法》
  • 薪資部分:原本約定月薪4萬8千多元,後來變成以印尼盾計算的時薪(5萬6,270印尼盾,約新台幣100元),換算下來時薪明顯偏低
  • 一名工人發生嚴重職災後,打1955專線申訴,才發現自己被歸類為「履約人員」——這個身分可能讓職災求償和申訴管道變得複雜,因為履約人員不完全等同一般聘僱移工,救濟途徑相對模糊

二、「履約人員」到底是什麼?

「履約人員」制度的本意,是讓外國公司因為承攬工程、技術合作等契約需求,可以派專業技術人員短期來台工作,行政程序上比一般聘僱簡便:

  • 停留30天以下:入國許可視同工作許可,不用另外申請
  • 停留31至90天:程序簡化,學經歷資格也放寬

問題核心在於「契約定性」和「實際運作」是否一致。

法律上判斷一段勞務關係到底是「承攬/技術合作」還是「勞動派遣」,看的不是雙方怎麼稱呼契約,而是實質從屬性——工作者是否受指揮監督、是否融入對方的組織運作、薪資由誰決定等。如果一家公司對外宣稱是「履約」,但實際上工人被當一般派遣勞工使用、聽從國內企業指揮排班,卻沒有走《就業服務法》正規的移工聘僱許可及配額制度,等於是用「履約」的簡便程序,規避了移工聘僱制度原本設計的保障機制(例如工時工資查核、雇主資格審查、定期查察等)。

 

三、這件事為什麼可能不只是勞資糾紛,而涉及《人口販運防制法》?

依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構成「人口販運」須符合:

不法手段(例如):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難以求助的處境

加上不法作為: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強迫勞動等

對照這起事件被揭露的情節:

  • 重簽不合理契約、實際工作與原約不符 → 可能構成「詐術」或「故意隱瞞重要資訊」
  • 薪資換算成外幣、且明顯偏低 → 可能構成「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法律定義是綜合考量工時、工作內容、工作環境,與同類工作一般條件相比是否顯不合理)

也因此,民團才會主張這不只是單純的勞資爭議,而可能觸及人口販運防制法所規範的勞力剝削類型。

小提醒:一般民眾常誤以為「人口販運」只發生在性剝削或器官買賣,其實勞力剝削(強迫勞動)是人口販運三大類型之一,而且加害人不限於人蛇集團,公司、雇主、仲介都可能是被查辦對象。

四、有沒有一套客觀標準可以判斷「這算不算強迫勞動」?

國際勞工組織(ILO)發展出的11項強迫勞動指標,是目前全球(包括台灣勞動部去年頒布的《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最常引用的判斷工具:

濫用弱勢處境、欺騙、行動限制、孤立、人身暴力及性暴力、恐嚇及威脅、扣留身分文件、扣發薪資、抵債勞務、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超時加班

單一指標出現有時就足以認定,多數情況則需要綜合多項指標判斷。以這起事件對照,「欺騙」(契約內容與實際不符)、「抵債勞務」等指標都已浮現,這也是外界呼籲盡快展開調查的原因。

五、給讀者的觀念整理

  • 契約名稱不等於法律定性:不管合約上寫「履約」「承攬」還是別的名目,實際工作內容若符合僱傭從屬關係,仍應受《勞基法》保障,這叫「實質認定原則」
  • 簽約前務必看懂內容:尤其是外籍工作者,若被要求簽署自己看不懂語言的合約,或入境後被要求「補簽」「重簽」,都是警訊
  • 扣留證件是違法行為:不論任何理由,雇主或仲介扣留護照、居留證等身分文件,本身就違反《就業服務法》
  • 申訴管道:1955(勞工24小時申訴專線,提供多國語言)、1990(移民署諮詢服務熱線)
  • 職災不因身分類別而喪失保障:不論是移工還是履約人員,只要在台工作期間發生職業傷病,雇主原則上都負有補償責任,這不應因為「身分認定模糊」而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