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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實申請聘僱移工的預防查核和裁罰機制修正相關規定彙整
勞動部114/10/21針對不實申請聘僱移工的預防查核和裁罰機制修正了明確規定

馬老師 幫大家重點會整~114.10.31
勞動部114/10/21針對不實申請聘僱移工的預防查核和裁罰機制修正了明確規定
一.適用對象是針對""申請初次招募""、""接續聘可""還有通報大量解雇本國勞工的製造業雇主
二.權責單位有勞發署、勞保局、產發署、農業部、資源循環署、移民署、地方政府、公立就服機構
三.針對預防機制特別幾個值得注意:
1.勞保局-新設立投保單位,未同時設立健保投保單位,且被保險人薪資皆申報為新台幣11100者,需要”實地訪查”確認非虛設行號。
2.勞保局-不實加保單位管制:遭檢舉且經查屬實的事業單位將被列管。
3.產發署、農業部、資源循環署:作業要點都有落實確認生產營運事實,針對被註記高風險名單及有疑慮的名單要進行”實地訪查或電話訪查”措施。
3.地方政府-針對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時,針對遭檢舉未有營運事實或明顯有疑慮之雇主,要實地訪視或電話訪視,確認無停業、關廠或歇業等無營運事實的情況。
4.公立就業機構-針對求職者反映求才工作地點似無生產營運事實者,要派員前往實地訪查,並註記勞發署管控。
四.各單位如果有發現”不實資料申請的可能”,立即請地方政府開啟調查:
1.工廠實際生產營運事實(現場機台設備有無實際運轉、產品訂單、銷貨證明、營業稅申報文件資料,及現場有無勞工實際生產工作)
2.查察工廠總人數有無低於一年內投保平均人數。(查察員有疑慮可以請雇主提供1年員工出勤領薪資料)
3.雇主和仲介的合約書、交工紀錄、服務紀錄
五.針對不實資料申請的雇主裁罰有
1.勞動部-就服法54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第72條第1款(不實資料申辦-廢止招募和聘可,註記2年)
2.縣市政府-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第5款及第65條第1項(不實廣告、不實資料-罰30-150萬)
3.勞保局-取消不實加保本國人的勞保資格
4.主管機關依公府法廢止廠登
5.針對仲介-就服法69條、40條第1項第8款及註記且停業1年,罰30-150萬
五.針對外部單位通報和民眾檢舉都列為高風險管控名單並進行實地訪查
六.特殊異常轉出移工的雇主也列入查察,(針對6個月內拿到聘可又申請全數轉出,同時關廠、歇業、停業的雇主)。
七、勞發署規劃年度專案查察計畫:
1.篩選訪查對象:針對新廠設立到拿到聘可期間短於6個月者,列於高風險名單。篩選至少20家雇主進行聯合實地訪查。針對聘僱移工達一定人數的雇主或委任之仲介進行篩選訪查。